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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、失踪、参军、出国(境)定居等注销户口登记须知

  公民申报死亡、失踪、参军、出国(境)定居注销户口登记时,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:
  (1)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《死亡医学证明》或村(居)委会、单位、卫生防疫部门、公安、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、法院出具的《死亡宣告判决书》。
  (2)失踪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、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。
  (3)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和《入伍通知书》。
  (4)公民出国或赴港、澳、台定居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、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《前往港、澳通行证》。